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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价还价用户具 看清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

   日期:2024-08-09     来源:www.zhuanghuangshi.com    作者:装修网    浏览:44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目前,在一些商品的交易过程中,特别是对于商品房、家具、轿车等大件商品,有的经营者需要用户先支付一部分价款,但这部分价款是何种性质,大多数用户并不太在乎。多数用户感觉,先支付的这部分价款无论是何种性质,...

现在,在一些产品的买卖过程中,尤其是对于产品房、家具、轿车等大件产品,有些经营者需要买家先支付一部分价款,但这部分价款是何种性质,大部分买家并不太在乎。多数买家觉得,先支付的这部分价款无论是何种性质,在因自己缘由未能履行合同的状况下,均能需要经营者返还。

其实,这种看法是不对的。

依据国内《担保法》的有关规定,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,无权需要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。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出货定金的期限。定金合同从实质出货定金之日起生效。因此,买家在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状况下,是不可以需要经营者返还定金的。

除此之外,在平时的经济活动中,常看到合同中将“定金”写为“订金”。其实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虽一字之差,法律后果却大不同。订金只不过一个习惯用语,在法律上是不清楚的,也是不规范的,给付订金的一方倡导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,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可以履行合同约定时,订金应予以返还,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。

有的经营者借助买家法律常识的欠缺,在签订合同时,故意设下陷阱,将“定金”写成“订金”。为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和非必须的损失,买家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仔细,同时,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,还应明确预先给付行为的性质,认真核对合同中是“定金”还是“订金”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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